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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

湖南省职工医保生育保险报销政策

2026-06-22 1354

一、文件依据:根据湘医保发〔2025〕3 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

二、报销比例

(一)提高产前检查费补助标准。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1200元。

(二)提高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4000元;难产(含剖官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三)统一终止妊娠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800元;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1600元;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2000元。

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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